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公告
海征字〔2014〕3號
因人民東路(郁洲北路-解放東路)改建工程項目建設需要,海州區人民政府決定對人民東路(郁洲北路-解放東路)改建工程項目紅線范圍內的房屋及構筑物實施征收。依據國家、省、市房屋征收相關政策規定,結合該征收房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征收項目名稱:人民東路(郁洲北路-解放東路)改建工程項目
二、征收范圍:人民東路(郁洲北路-解放東路)改建工程項目房屋征收紅線范圍內,具體見批準的房屋征收紅線圖確定的范圍。依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房屋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三、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詳見附件
四、房屋征收部門:海州區房屋征收局
五、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海州區房屋征收服務中心
六、征收期限:自本項目征收決定發布之日起至項目征收結束
七、征收簽約期限: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30日
八、征收簽約獎勵期限: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14日
九、現場接待地點:人民東路(郁洲北路-解放東路)改建工程項目指揮部現場辦公室
十、現場聯系方式:0518-85607742
十一、監督舉報電話:0518-85486205
本征收范圍內的行政相對人如對本征收決定有異議的,可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之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向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特此公告。
附件:人民東路(郁洲北路-解放東路)改建工程項目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方案
海州區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2日
附件
人民東路(郁洲北路-解放東路)改建工程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因人民東路(郁洲北路-解放東路)改建工程項目建設需要,海州區人民政府決定對人民東路(郁洲北路-解放東路)改建工程項目紅線范圍內的房屋及構筑物實施征收。依據國家、省、市房屋征收相關政策規定,結合該征收房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征收補償的政策依據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590號令);
2.《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通知》(建設部建房〔2011〕77號);
3.《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蘇政發〔2011〕91號);
4.《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連政規發〔2011〕4號);
5.《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助和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連政規發〔2011〕5號);
6.《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調查認定和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連政規發〔2011〕14號);
7.《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連政發〔2011〕128號);
8.《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問題補充規定的通知》(連政規發〔2014〕1號);
9.其他相關文件。
二、征收人:海州區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門:海州區房屋征收局
四、征收實施單位:海州區房屋征收服務中心、新浦街道辦事處
五、征收范圍:人民東路(郁洲北路-解放東路)改建工程項目規劃紅線范圍(詳見規劃紅線圖)
六、征收期限:自本項目征收決定發布之日起至項目征收結束
七、征收簽約期限: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30日
八、征收簽約獎勵期限: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14日
九、評估機構選定辦法
(一)估價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從市城鄉建設局每年公布的估價機構名錄中協商選定。
(二)若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協商不成,則采取投票或抽簽方式確定估價機構,選定程序及結果由公證部門予以公證。
十、被征收房屋認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面積、性質以房屋權屬證書載明的面積、性質為準,房屋權屬證書未載明的,以產權檔案記載的面積、性質為準。單位房改房權屬證書載明的房屋面積與實際面積(不含翻建、擴建增加的面積)不一致的,以實測面積為準。
(二)對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含民房建筑執照),并在土地使用權范圍內按照規劃許可證件載明內容建設,但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建筑,認定為合法建筑。
(三)在土地確權材料認定范圍內,沒有建房批準手續,但在2003年正射影像圖上有記載的被征收房屋,參照有證房屋予以補償。
(四)在土地確權材料認定范圍內,在2003年正射影像圖上無記載的,或者雖在2003年正射影像圖上有記載,但在土地確權材料認定范圍外的被征收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不予補償。土地符合登記條件因歷史原因未進行登記的,由市、區兩級土地確權部門按程序確權。
(五)依托承租人公房(含房改房)自建的房屋,在2003年正射影像圖上有記載的,參照有證房屋(扣除市政府最新公布的基準地價)給予補償;在2003年正射影像圖上無記載的,認定為違法建筑。
(六)職工福利性質公有租賃房屋先房改,后征收,不房改的房屋由房屋權屬人負責安置。以房屋買斷登記表載明的建筑面積認定為合法建筑予以補償。
(七)已經下達限期拆除決定書的建筑,認定為違法建筑。
十一、住宅房屋的征收補償
住宅房屋的征收補償,采用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兩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選擇。
(一)被征收房屋的補償價格,由評估機構按住建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二)選擇貨幣補償的,征收人與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騰空并完好交出被征收房屋后,征收人按協議約定將補償款一次性支付給被征收人。
(三)選擇產權調換的,計算被征收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值,結清差價。
1.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合法確權面積征一還一,靠戶型調換,互找差價。
2.選房辦法:被征收人以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完成搬遷的先后順序進行選房,先簽先選、后簽后選。
3.過渡方式:被征收人自行過渡。
4.安置房源:瑞安花園安置小區。
5.安置房戶型面積:安置房樓址、戶型以規劃部門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施工圖為準,安置房建筑面積以房屋產權登記的面積為準(詳見現場選房圖)。
6.安置房上房時需繳納的房屋維修基金、物業管理等費用,由產權人按有關規定繳納。
7.被征收房屋補償總價超過安置總價,超出部分由征收部門在協議規定的支付時間內一次性支付給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補償總價低于安置總價的,其差價部分由被征收人在安置房屋交付3日前一次性支付給征收部門。
(四)經認定的違法建筑,不予產權調換。
十二、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補償
(一)征收個人非住宅房屋,鼓勵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或參與住宅房屋產權調換。
(二)征收各類企事業單位的土地和房屋,土地面積和性質以土地證載明的面積和性質為準,土地面積有爭議的,由土地主管部門確認。房屋面積確權按國有土地上房屋確權原則執行,房屋及土地補償價格,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三)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按省、市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十三、征收補助、獎勵
(一)搬遷補助
搬遷補助費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8元/平方米計算。一次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計算。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一次計算;選擇產權調換的按兩次計算。
(二)臨時安置補助費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且自行過渡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8元/月/平方米計算。月臨時安置補助費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計算。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或現房安置的,按6個月一次性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選擇期房安置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按24個月計算。因房屋征收部門責任延長過渡期的,房屋征收部門自逾期之日起,增付1倍臨時安置補助費。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等于或小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積,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計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大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積,超出部分按選擇貨幣補償的標準執行。
(三)簽約及搬遷獎勵
在本方案確定的簽約獎勵期限內簽約并搬家騰空房屋完好交給征收人的,予以下列獎勵;超過簽約獎勵期限的,不予獎勵。
1.征收住宅性房屋,被征收人在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7日內(含7日)簽訂協議并在協議約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在合法房屋評估價的基礎上增加8%;在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8-14日內(含14日)簽訂協議并在協議約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在合法房屋評估價的基礎上增加4%。
2.征收個人房屋,被征收人在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7日內(含7日)簽訂協議并在約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按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獎勵200元,獎勵金額低于12000元,按12000元計算;在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8-14日內(含14日)簽訂協議并在約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按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獎勵100元,獎勵金額低于6000元,按6000元計算。
3.征收企業單位房屋和土地,被征收人在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7日內(含7日)簽訂協議并在協議約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按房屋加土地評估價值的2.5%給予獎勵,獎勵金額低于12000元的,按12000元計算;在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8-14日內(含14日)簽訂協議并在協議約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按房屋加土地評估價值的2%給予獎勵,獎勵金額低于6000元的,按6000元計算。
4.征收個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評估結果公示之日起7日內(含7日)簽訂協議并在約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月臨時安置補助費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計算;在評估結果公示之日起8-14內(含14日)簽訂協議并在約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月臨時安置補助費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計算。
5.違法建筑一律不予補償。被征收人積極配合征收工作,在征收簽約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按約定時間將房屋交給征收人的,按照違法建筑磚木、磚混、鋼混建筑結構類型,分別給予每平方米不超過300元、400元、500元材料補助。
(四)其他獎勵
被征收人在簽約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享受下列獎勵,超出征收簽約期限簽訂協議的,不享受此獎勵。
選擇產權調換的,分別計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安置房屋價值,并結清產權調換差價。安置房屋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積以外部分,在20%之內(含20%)的,安置房市場評估價每平方米優惠200元;超過20%以上的,按安置房市場價計算。
十四、其他事項
1.被征收人應積極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人員對其房屋及附屬設施進行丈量,并及時提供房屋產權證明等相關手續。因被征收人不配合而導致評估價格不實,由此導致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負。
2.房屋征收工作人員應當秉公辦理房屋征收事宜,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連云港市人民政府或海州區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3.在房屋征收期間,對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被征收房屋、附屬設施,否則征收人有權在補償費用中扣除相應的損失。
5.被征收房屋存在權屬糾紛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簽約及搬家騰房的期限內自行解決,逾期不能解決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6.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確的,由海州區房屋征收局報請海州區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7.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8.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海州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9.房屋征收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10.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建成后,由海州區房屋征收局進行公告或按被征收人所留聯系方式通知被征收人辦理安置手續。被征收人所留聯系方式發生改變,應及時書面通知海州區房屋征收局;否則,產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負。
十五、本方案未盡事宜,按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相關政策和有關規定執行
十六、本方案最終解釋權歸房屋征收人